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5 12:35:52 浏览人次:1211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办法原文如下: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旨在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通知首次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在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力的骨干企业;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  

      鳞次栉比的各式建筑物已成为城市综合实力的象征。但是,在我国建筑施工技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同时,建筑市场却存在着混乱现象,建筑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9月4日明确表示,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本月启动。在此期间,将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只有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才能更大程度避免建筑和工程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才能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民众也才能安心居住。那么,谁该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说。  

      王宁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工程质量责任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具体到人,应该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这五方主体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王宁说,“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5个人的责任。不管责任人是离开原单位还是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质量责究其任。”  

      另外,此次“两年行动”还将强化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信息档案制度。工程开工前,5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做出承诺。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便于接受监督。

    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4种行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这些违法行为使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障,企业责任难以落实。此次“两年行动”将这4种违法行为作为了打击的重点。  

      王宁强调,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  

      王宁介绍,“两年行动”将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突出质量问题。

      据了解,按照计划,今年9月至10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今年11月至2016年6月,由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除了常抓不懈,还应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建设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质量长效机制建设的内容。  

     王宁介绍,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个省区市将完成3大数据库建设。2015年底前,31个省区市将全部完成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监管目标。  

     为配合此次“两年行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于近日出台了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启动‘两年行动’,并不代表以后就不抓了。抓工程质量永远没有尽头。”陈政高说。                                            

                                                     (摘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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